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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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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及內容

一、服務對象

經評估後「失能程度」等級達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二) 55~64歲之失能原住民。
(三) 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四) 50歲以上之失智症患者。
(五)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獨居長者與衰弱老人(例如:需他人協助進食、移位等)。


二、服務項目

(一) 長期照顧管理專員(簡稱照管專員)解答民眾對於長照的相關問題,例如:長照服務項目、社會福利及生活

            輔具租借等資源。

(二) 個案訪視:由照管專員至個案住所評估實際需求。
(三) 提供及轉介政府相關福利資訊(老人、身障及急難救助等)。

(四) 辦理「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計畫。


三、服務項目(長照服務資源型態)


發布單位:衛生局

最後異動時間: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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