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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 縣府修正發布--2017-05-11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及連江縣違章建築分類分期查報拆除計畫經縣府於5月9日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連江縣違章建築查報作業原則節錄如下:


 一、作業原則依據連江縣違建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依據)


 二、本府對於當前之違章建築,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爰訂定本作業原則。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目的)


 三、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既存違章建築:本自制條例發布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二)舊有房屋:本縣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四、違建處理權責:


 (一)查報工作:違章建築查報由各鄉公所指定人員辦理。


 (二)勘查認定:違章建築勘查認定由本府工務處都計建管科人員辦理。


 (三)拆除工作:違章建築拆除工作由本府拆除隊負責辦理,未成立拆除隊之前,由工務處年度編列預算辦理採購執行。


 五、公寓大廈違建查處原則:公寓大廈之住戶,應依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後,始可依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辦理,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查報、罰款。


 六、國民住宅違建查處原則: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連江縣違章建築分類分期查報拆除計畫如下:


 壹、依據,連江縣違章建築管理自制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貳、目的,為加強本縣既存建築物及遏止新違建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參、執行方式,以採購方式辦理拆除工作。違章建築之拆除以拆至不堪使用為原則。


 肆、違建拆除優先順序,本縣既存違章建築數量甚多,違建情節輕重不一,故拆除執行宜訂有基本原則,以供安排執行之依據。


 第一階段:監察院、營建署、檢調單位列管、交查:無法改善之違章建築。


 第二階段:處理下列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一)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擅自搭建,有影響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


 (二)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優先、違章工廠(廠房)及公眾出入頻繁之場所: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


 (三)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屋頂避難平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佔用),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之違章建築。影響逃生安全認定單位為本府消防局、工務處都計建管科。


 第三階段:處理下列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危害妨害公共交通、危害公共衛生、危害市容觀瞻之建築物:


 (一)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涉及公共危險;經主管機關移送法辦之違建。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認定單位:本府產業發展處。


 (二)擅自佔據公共設施用地(含河川公地)經土地管理機關認定,侵害政府合法產權或影響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


 (三)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優先、違章工廠(廠房)及公眾出入頻繁之場所:有嚴重污染環境之違章建築。嚴重污染環境係指經環保主管機關之查報及認定。


 (四)佔用騎樓、人行道、巷道:影響公眾通行或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


 第四階段: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含私人土地為他人違規使用無公共安全之虞違章建築】;自第一階段至第三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第五階段:(遠程處理)處理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含私人土地為他人違規使用無公共安全之虞】之違章建築;自第四階段全部執行完成後開始辦理。


 執行方式:成立違章建築審議小組,依主管機關移送案件予以審查,排定拆除對象及順序;以工務處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議會專案小組代表、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縣警局、消防局、各有關鄉公所、環境資源局、交通旅遊局、工務處(都計建管課)、產業發展處(農林漁業科)。


 第二階段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階段第(四)款,應全區(同一街廓或同一使照)一併查報。若違建規模龐大需召開勤前會議以維執行安全者,則工期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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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處

最後異動時間:1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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