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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1. 依勞動部10410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2. 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勞動部10410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
  3. 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之日」。

發布單位:民政社會處

最後異動時間: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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