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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

列印圖示

       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由中央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本基金爰於90年度成立,迄99年度止國庫累計撥入基金已達300億元,自100年度起國庫未再編列預算撥補基金。

      為有效運用本基金,推動離島建設,行政院90年3月16日依前開條例規定及「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訂定「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為鼓勵民間業者共同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當地經濟,並使本基金永續經營,制定「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且為解決解決擔保品不足問題,導入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業者取得融資。

  • 相關檔案
    1.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2. 融資撥款合約
    3. 民間建設計畫申請離島建設基金融資摘要表及計畫資料(參考用)
    4. 離島建設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
    5. 離島建設基金申請融資作業程序
    6. 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
    7. 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第45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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