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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防疫工作人員,行政院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投保額外保險,請查照。

  1. 依據行政院1092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辦理。

  2. 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參與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之防治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人員,得經行政院同意另外辦理保險。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等給付,應予抵充。 

  3. 因應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115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為保障實際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依前開本辦法規定,旨揭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者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行政院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又保險內容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並依規定抵充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之各項給付。 

  4. 至旨揭人員是否有「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情形,應由本府各機關構(單位)依前開相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專案簽報本府(加會人事處)予以審認。

發布單位:人事處

最後異動時間:1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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