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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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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修正後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請查照。

 

  1. 依據銓敘部1081118日部退一字第1084862993函辦理。  

  2.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第17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項第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定一次養老給付上限,應依第16條第2項規定,最高給付42個月;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第2項)本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及同條第11項所定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依本法第16條規定,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第57條規定:「……(第2項)本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給與及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第3項)被保險人所領離退給與屬本法第16條第4項第3款第2目但書情形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之計算,按其個人帳戶金額,依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規定辦理。(第4項)本法中華民國10361日修正生效後,因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法令修正,致原給與名稱、屬性有所變更者,由各離退法令之主管機關送本保險主管機關重新認定。」

  3. 本次旨揭3表之修正,係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相關規定之修訂,爰重新修正銓敘1036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附3表。 

發布單位:人事處

最後異動時間:10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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