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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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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

 

1.  依銓敘部1071214日部退一字第1074673209號函副本辦理。

2.  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5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而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先予敘明。 

3.  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6次精算結果,自1051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8.83%、「適用年金規定者」分3年調整至13.4%。本次精算結果顯示,「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8.28%;「適用年金規定者」為12.53%。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07127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1)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28% 

           (2)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12.53% 

     4.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0811日起實施。

發布單位:人事處

最後異動時間:10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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