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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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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11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2. 查旨揭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分別業經考試院、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9113日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是以,各項訓練辦法生效日期為109115日。

  3. 旨揭訓練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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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人事處

最後異動時間:1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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