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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 縣府修正發布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經縣府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八條、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或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者,不得建築。但經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查勘認為該基地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准其建築:

 一、鄰接地為道路、現有巷道、水道、公共設施、古蹟、軍事設施或軍事設施周圍禁建或限建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整理或建築使用者。

 三、因都市計畫街廓之限制或經完成土地重劃者。

 四、因地形上之限制無法合併者。

 五、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規定及深度超過十一公尺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者,係指現況為三層樓以上或領有使用執照或竣工證明之二層樓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實施建築管理前之房屋。

 第九條(刪除)。

發布單位:工務處

最後異動時間: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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