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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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為避免兒童及少年誤購酒品,請轄內酒販賣業者於販售酒品時應落實辨識購買者年齡及強化銷售門市人員訓練,不得販售酒品予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飲酒,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該法第91條規定處罰,其中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喬裝測試」方式瞭解各類酒品販賣場所違規賣酒予未滿18歲者之情形,110年計執行3階段,對22縣市共調查320家酒品販賣場所,全國總合格率僅53.1%,顯示仍須加強酒販賣業者對於拒售酒品予未滿18歲者之認知及落實。
轄內酒販賣業者恪遵上開規定於販賣酒品時應辨識及注意購買者之年齡,俾有效防止酒品售予兒童及少年;並依「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專區或專櫃,並與一般商品明顯區隔,及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購酒品。
發布單位:財政稅務局
最後異動時間:1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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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時間: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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