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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連江縣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法規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財政稅務局。

第三條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及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電動遊樂場及網路咖啡店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八、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
  九、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本縣公立藝文場所演出者,其稅率減半。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發布單位:財政稅務局

最後異動時間:1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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