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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應分別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5%、1%計算

  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2.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
  3. 故自110年1月1日起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為11.5%。又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亦即110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5%計算。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0月21日保納新字第10960316321號函)

連江縣政府民政處關心您

0836-22381

發布單位:民政社會處

最後異動時間: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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