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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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記者吳嘉榮報導】繼第一個OT案55據點之後,馬管處接續推動57、77據點規劃營運。去年12月底召開津沙尖據點(57據點)及四維營區(77據點)公聽會,兩案會分別上網招商,並請關注促參網公告資訊或馬管處官網最新消息。
公聽會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條規定辦理,廣泛收集相關意見,以作為後續招商文件擬定之參考。會中民眾提出相關問題,包括承攬促參案所需負擔費用、可做何種使用目的、申請資格條件、兩個據點土地及建物合法性及安全性是否無虞、能否於委外標的新增建物。
馬管處依與會單位意見紀錄進行完整回覆。所需費用方面,兩案於履約期間每年應繳固定項目為土地租金及固定權利金,土地租金部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土地租金以當期申報地價之3%計,固定權利金部分會設定一固定金額(底價),於公告上網時,申請人得參考評審作業要點訂定合理之權利金給付計畫。
使用目的、申請資格方面,兩案委外標的皆落於風景區,可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所揭之使用目的,申請民間機構性質可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合法性及安全性方面,委外標的各含基地及建物,土地部分本處皆為土地所有權人,而建物部分依法自軍方撥用後,已進行結構安全鑑定及使用執照申請;而建物及設備委託管理一節,於雙方點交時,請確實清點移交項目及狀態以確保雙方權益。
新增建物方面,得以新建,民間機構(以下簡稱乙方)如因營運需求增加或需要,而致須新增或變更建築設施、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者,乙方應先經委託機關(以下簡稱甲方)書面同意並依規定取得相關許可或執照後方可自行辦理增修,並於施作後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送甲方核備,該費用由乙方負擔。
契約期間屆滿之處裡,乙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報經甲方核准自行增設興建之一切設施及設備,除恢復原狀有重大困難或報經甲方同意免予恢復原狀或延長恢復原狀期限之情形外,應於契約期限屆滿、解除或終止7日內自行拆除(回)、恢復原狀及原有功能,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如乙方拒絕恢復原狀或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恢復原狀,應由甲方無條件取得該設施之所有權,並得任意處置,其有需要處置(清除)費用,則由乙方負擔。而該留置設施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或新經營業者要求任何價購費用。前揭回復將納入契約條款。
發布單位:連江縣政府
最後異動時間:10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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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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