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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發布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7月27日發布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連江縣環境資源局組織規程如下:

 第一條、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低碳業務、廢棄物管理與規劃、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管理、資源回收、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宣導、綠色採購等事項。

 二、資源管理科:水利、下水道業務暨工程、水庫工程、水質管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資訊、出納、財產管理、檔案管理、事務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事項。

 三、污染防治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震動之管制、非游離輻射、海洋污染、水污染、熱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公害糾紛陳情處理、環境衛生、環境用藥管理、飲用水衛生管理、毒性物質管制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天然災害環境復原等事項。

 第四條、本局得設垃圾掩埋場、資源回收廠及低碳資源再生場,分別辦理廢棄物處理業務、低碳資源再生業務。

 第五條、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稽查員、技士、助理員、技佐。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

發布單位:連江縣政府

最後異動時間:10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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