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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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內政部於88年8月12日訂定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並先後於89年7月26日、91年7月11日、91年11月6日、95年5月10日、96年12月6日、98年3月4日及99年6月14日7次修正。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上開規定,經法定程序於88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本府組織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於89年1月1日施行,另於90年1月15日、90年5月18日及91年11月21日修正施行。
為配合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之地方制度法第56條及第62條、因應立法院精簡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總數附帶決議修正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及職務列等表修正職稱及列等,並適時配合中央組織改造,調整相關業務職掌,設置對應單位,爰修正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全國各縣(市)政府及連江縣議會機關全銜均未再冠省級文字,為求一致性,爰配合修正刪除「福建省」文字。(法規名稱、第1條、第2條)
二、主任秘書職稱配合修正為秘書長。(第4條、第16條、第17條)
三、為應縣政推動需要,參議及秘書職務,爰配合修正增加二人,原配置企劃室之消費者保護官職務,調整由秘書長直接指揮監督。(第4條、第5條)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府內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定名為「科」,爰修正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名稱,將本府一、二級單位原稱「局、室」、「課」修正為「處」、「科」;其主管職務名稱「局長、主任」、「課長」分別修正為「處長」、「科長」,「課員」修正為「科員」,另增置「副處長」、「營養師」及刪除「視導」,並配合調整其職務列等及職稱順序。另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修正,本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設置外,需精簡為13處、局,爰本府配合修正,修正後設民政處、教育處、產業發展處、工務處、行政處、文化處、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等9個一級單位;所屬一級機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福利局、環境資源局、地政局、交通旅遊局及財政稅務局,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合計16處、局。(第5條至第10條、第17條)
五、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修正條文第15條規定,及因應中央組織改造,調整相關業務職掌,設置對應單位,爰修正本府一級單位總數及業務職掌,臚列如下:
(一)為因應中央組織改造及民政處業務消長,爰配合新增縣政顧問及刪除社會行政及福利等事項。
(二)配合府外一級機關稅捐稽徵處與府內一級單位財政局整併,爰將財政局修正改稱「財政稅務局」;另配合各處業務職掌調整,爰修正新增博彩管理、原建設局工商管理課部分招商業務移入及刪除油品管理等事項。
(三)為配合中央幼托整合政策及依「學校衛生法」明文規定主管機關須設置營養師,爰於教育處業務職掌修正「幼稚教育」為「幼兒教育」,另新增營養教育事項。
(四)基於建設局業務職掌包含較廣,爰配合修正改稱「產業發展處」;另配合各處業務職掌調整,爰修正新增馬酒、油品管理及刪除水土保持等事項移環境資源局辦理。
(五)為符合實際執行特定業務需要,擬將財政局、觀光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等4個單位,改設府外一級機關,爰配合刪除。
(六)基於本縣土地登記業務繁雜,因應民眾對取回土地所有權所延伸之業務需要,將原民政局土地行政科業務職掌調整,配合修正將地政事務所改設為「地政局」,統籌土地行政辦理事宜,並為府外一級機關。
(七)為符合實際業務需要,爰將秘書室與企劃室整併改稱「行政處」,掌理公共關係、新聞、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行政、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推動為民服務、公文稽催與法制、訴願、國家賠償、資訊管理、其他不屬各處之業務等事項,並配合刪除消費者保護、新聞出版品事項。(第6條)
六、因應新修正之地方制度法第62條及職務列等表,配合修正本府設置職稱及順序。(第7條)
七、配合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3項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爰將原名稱為「處」者修正為「局」,其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名稱隨同修正為「局長」、「副局長」。為符合實際執行特定業務需要,以及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設置對應單位,爰修正整併及新增各局臚列如下:
1、配合原民政局社會行政、社會福利業務移入,爰修正「衛生局」為「衛生福利局」。
2、原稅捐稽徵處配合本府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設立數量縮減,爰予以整併,為府外一級機關,並更名為「財政稅務局」。
3、為配合業務需要,爰增設地政局為府外一級機關。
4、原府內一級單位環境保護局改設環境資源局。
5、原府內一級單位交通局與觀光局整併設置交通旅遊局。(第11條)
八、為執行特定業務需要,爰修正新增家庭教育中心、公共車船管理處二級機關;另公路監理所監理業務改隸交通及建設部所屬公路總局掌理,爰配合刪除。(第12條)
九、本府及所屬機關原法定員額總數最高為187人 ,茲奉行政院及中央有關機關同意本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編制員額18人及馬祖酒廠、馬祖日報社及自來水廠三個公營事業機構,其編制員額60人,納入法定員額總數計算,另配合監理、國稅業務改隸,人員併同移撥7人,地政事務所8人,爰配合修正員額總數最高為258人。(第13條)
十、依「學校衛生法」明文規定主管機關須設置營養師,增列營養師職稱,配合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第14條、第15條)
十一、明定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第20條)
發布單位:連江縣政府
最後異動時間:1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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