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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定地區違章建築管理條例修正案


【記者馮紹夫報導】內政部109年1月30日審查核定《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案》,縣府109年2月10日起正式發布實施,修正主要內容,係自109年1月1日起之違章建築行為,縣府除依建築法規定處新台幣千分之五十法定造價行政罰鍰、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之外,對於行為人不遵從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工務處表示,建築法第86條係授權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管理違章建築之行政罰種類,約僅包含一次性罰鍰、行為人自行補照或拆除及主管機關強制拆除等三種,本縣礙於地理環境及地方民情特性,違章建築拆除之招標案,至今仍無成功案例,行為人自行補照或拆除亦缺乏不行為罰鍰的威嚇功能,效果不佳,違章建築管理業務缺乏有力執行工具,係縣府違章建築管理成效不彰主因。縣府研議因地制宜管理方法,強化行為人自行補照或拆除之罰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增訂違章建築行為人不遵從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命令,處以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期能由行為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達到違章建築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工務處再次呼籲鄉親,修正《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法令業於109年2月10日起正式發布實施,興建建築物務必要依建築法令申請許可,109年1月1日起之違章建築行為,只要經查獲,而未依縣府命令補辦程序或自行拆除,將依新法令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直至補辦程序或自行拆除為止,切勿心存僥倖。


http://www.matsu-news.gov.tw/2010web/news_detail_101.php?CMD=open&UID=216957

發布單位:工務處

最後異動時間:1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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