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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交通部106年7月13日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重申交通部106713日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未領取合法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或民宿業者,如被查到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等各種媒體散布或刊登營業訊息,此業者將被開罰3萬元到30萬元,例如在Airbnb平台、臉書或台大批踢踢等媒介刊登攬客訊息都適用。

另如Airbnb等類似平台若刊登非法住房攬客訊息,依《消保法》規定有損害生命財產等之虞,可罰6萬元到150萬元;或有對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害之虞,可罰15萬元到150萬元。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規定: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發布單位:交通旅遊局

最後異動時間: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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