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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寬頻管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連江縣寬頻管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經縣府於7月3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寬頻管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限由本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執行之。

 第六條、申請使用寬頻管道應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得進行佈纜,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書面提出: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可證影本,必要時本府得要求核對正本。

 二、申請佈設纜線路線圖及位置圖(需標註佈設長度)。

 三、纜線佈設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之施工圖說)。

 四、其他本府規定之相關申請書表及文件。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公所等需申請使用寬頻管道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

 

發布單位:工務處

最後異動時間:1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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